个人身份信息被擅自发布网站上如何维权

事情经过

我一朋友小C在原单位从事文案编辑工作,对原单位拍摄的照片,及产品作一些赏析点评,作成文章发布在原单位的微信公众平台之上,以作营销之目的。当时便在文案末端留下自己私用的手机号码。现在小C已经离开原单位几年了,但是经常接到一些来咨询的电话,生活工作均受到较大影响,后来得知,是来电者浏览到排骨网上的文章内容中得知小C的电话,才打过来的。小C一上网查询,果然,该网站上有好几篇文章就是当时在原单位工作时写的文案,末尾赫然有自己私人号码。于是小C第一想到的就是和网站管理员联系,一看网站页脚处是有专门负责对转载文章侵权的处理QQ邮箱。而稍微一翻看该网站,全部都是转载的微信里面的文章,而且网站界面杂乱不堪,广告横飞,完全是一做采集的网站,没有原创的内容。 小C立即和管理员联系,说明自己的情况,要求网站方面立即删除载有小C个人电话的微信文章。但是对方称,小C要先能证明文章版权是他自己的,才可以删除,否则删除一篇文章要小C支付800元费用。小C无可奈何,咨询到本律师,本律师首先也是直接和该网站的人员联系,同时查询了该网站的备案信息,是梅州的一家互联网公司,又在网上调取了其工商电子信息,得知这个公司一个坐机电话号码,便拨通过去,说明来意,对方一明白,就叫另外一个人(删帖管理员)接听,他先叫我把文章发给他看,如果侵权属实,他会删除的。接下来是重点。

与管理员的对话

我和删帖管理员加上了QQ,述明我与小C是什么关系,我找他的目的是什么。然后将小C找到的已被百度收录的好几篇文章的链接发了过来。稍后,管理员给我回复,以下是我和管理员之间的对话:

管理员:请提供文章版权证明,如果属实,我们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删除文章。

我:这些文章都是我朋友在原单位写的,原单位可以说明情况,现在我朋友早已离职了,那些文章也已经删除,文章里面有我朋友的电话号码,这有什么问题,你们的文章不都是采集的么?

管理员:请你们提供版权证明,如果不提供怎么证明文章是你们的?文章里面说了可以分享,作者既然这样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我:我建议你们研究一下著作权法,你的说法完全是偷换概念,我朋友虽然在文章里面说了可以“分享”,但是他并没有同意未经他允许的分享,也没有放弃要求对方支付版权报酬。同时每个人对自己写的文章难道没有修改的权利,只要别人转载去了,自己的文章内容自己就不能作主了。而且留有我朋友电话的文章原文早已删除,现在我朋友是只要求删除她个人的电话号码。

管理员:请提供版权证明或者删除一篇文章800元。

我想,还想要一篇文章800元,也太贪了,简直是网络敲诈勒索。但是继续和他这样纠缠下去,一定没有结果,我已经问了小C,其实原文在他离职后就早已删除了,这几篇文章有几篇是他自己的原创赏析,有几篇是他在网络的转载。目前来看,要证明版权归属是非常困难了,况且还有几篇是转载的文章呢。于是我继续和管理员聊。

我:你们这是赤祼祼的网络侵权,我朋友的电话号码没有假吧,如果你们不删除,我马上会向你们主机服务商投诉,会向网监主管部门举报。

管理员:可以。要么你们提供版权证明,或者通过发律师函,我们确认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处理。

我:那可以,发律师函太容易了,明天就发过来,纸质的电子档的都可以。

管理员:直接发电子档的,方便点。

这样一来,通过管理直接的电话QQ沟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了,权利都是靠争取才得来的,我跟小C说,我准备帮你发一封律师函过去,不管对方是忽悠还是认真,我们认认真真的先发一封律师函过去,然后再看对方什么反映。但是律师函就不能如聊天内容这样写了,文章是不是小C的版权这已经不重要了,况且和对方扯版权,自己一定扯不赢,那么就直接从隐私侵权的角度写,下面是律师函内容,请参考:

发律师函

律 师 函
梅州市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受小C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小C与你司之间的网络文章侵权事宜。本律师根据小C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现提出意见致函如下:
  委托人小C最近每天接到大量的骚扰电话,不胜其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经询问骚扰来电方得知,其均是通过贵司经营的排#网(域名:www.paigu.com,备案号:粤ICP备14080844号-6)上的文章内容获取委托人小C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码13#######)[I],进而打小C的电话。但是小C并未主动在贵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任何文章,更未将个人信息公布在贵司的网站上。有届于此,委托人小C主动与贵司负责删贴人员联系,要求贵司删除由贵司非法发布的小C的个人信息,但贵司相关人员置之不理,并且提出删除一条信息需要小C支付800元的费用。为此,本律师受小C的委托,对你司的违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手机号码,如果本人不愿意披露或披露对其不利的,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II]。在你司的行为中,因未经小C许可,擅自将其个人隐私予以发布,并导致不特定第三人知悉,进而对小C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贵司侵权行为根据侵害程度,存在以下法律责任:一、侵犯个人隐私的民事责任,你司行为已构成对小C的民事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小C有权要求你司立即删除与其相关的任何个人信息,并且可要求你司消除影响、赔理道歉,因你司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小C身心健康损害,小C可根据损害后果要求你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因你司非法获取小C的个人信息,并对小C造成了实质的身心健康损害,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一旦小C要求删除载有其个人信息的通知(包括书面、口头、电讯等方式)到达你司时,你司即于第一时间删除其所有个人信息,同时对小C赔理道歉。若你司仍然置之不理,本律师将受小C的委托,立即向你司提起诉讼,相关赔偿、消除影响的诉求会一并主张,并同时向广东相关网监部门进行举报。特此函告!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    

  [I]贵司网站中至少有以下文章内容中非法载有小C个人信息(手机号码13#######):略
  [II]《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律师函发送后


当时我只是在律师函里面列举了几条含有小C个人手机号码的网址,对方接到律师函后很快将律师函上列出的几条网址中手机号码给删除了,但是,该网站上还有大量的其它含有小C手机号码的文章,小C找出后给对方发过去,对方却说,因为律师函里面没有明确列出,所以不处理。我叫他仔细看律师函内容,结果还是找理由不删除。看来是要动司法程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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