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物质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王某于5月7日上午8点左右,上班后发现公司焊接钢板的车间门口卫生状况不好,地上有少许垃圾,他就找来扫帚做清洁。当清洁到焊接车间门口时,发现地上有一个类似铁链(铱-192)的东西。他捡起来后,发现很沉,误以为是贵重物品,见四下无人,他就悄悄装入了上衣口袋后,继续干活了。当天中午11点半左右,他下班回家后,将捡来的“铁链”丢在了自家院子里。

后来,听说警方正在到处寻找,并在周围地区展开大规模搜查行动,他有些害怕了。当天下班回家后,他一夜都没合眼,凌晨5点多,发现搜查人员暂时离开他家附近后,他就用蓝色塑料袋将捡来的“铁链”包好,悄悄出门扔到不远处的草丛内。而王某因身体受到辐射伤害,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情来源于现代快报)



对于王某的因辐射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误工或工伤之损害,该如何请求赔偿?傅律师试作一分析:

根据新闻报道,王某是在打扫清洁。对于作清洁的人员,正常情况下的行为过程应该是,将地上垃圾收集起来,然后倾倒到别处去。王某发现这个铁链,发觉很沉,认为是贵重物品,所以悄悄装入上衣口袋。这一情形,是否能认为王某对捡放射性物质有重大过失,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认定其为非法占有人,该第75条原文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可以得出,此条之非法占有人,不包括受害人自己,即如果受害人自己不是合法占有放射性物质,而受到伤害,并不适用该条规定。

而新闻报道的,是王某虽然占有放射性物,但他也是受害者,因此,对于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是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72条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王某认为这个东西是贵重物品,所有有非法占有的贪心,这一情况是否能认定其有“重大过失”而减轻赔偿责任?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以普通人显然能够发现其中的危险性而仍然为之来判断,对于王某来说,作为普通人,显然不具备判断像“铁链”的东西为危害极大的放射性物质。对于王某虽然其认为是贵重物品而私藏,却不能以此认定其对于放射性物质的判断有重大过失。

王某的损害,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方与使用方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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