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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让律师“春光乍泄”

★应该关注这个事件


一个国家的形成,一个紧密社会组织的出现,它背后必然是权力及武力的支撑。每个个体在普世道德观及理性价值观的指引下,让度一部分个人的自由授予统治者,让其外御强敌内富民众。

法律,尤其是刑事与行政法律,根本目的之一,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避免对普通民众权利的侵害。所谓的依法办事,其中涵义即有,手握暴力武器的公职机关与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容易侵犯个体的人身、自由、言论等基本权利,因此其执法手段,方式,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即不得实施。

前段时间发生的雷洋被指涉嫌嫖娼,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今天分享的律师吴良述被法警扯破裤子,“裸行”于法院事件。表明了公权力常常伴随暴力,应当得到合理合法的遏制。

★事件原由



各大新闻网站,相关报道如下:
法院回应“律师裤子被撕烂”:他解衣扣拒换裤子

吴良述律师自述经过,(引自新浪微博:吴良述律师的陈述与广西青秀区人民法院官方发言大相径庭!

  本人吴良述,目前属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今日我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清晨7点多钟,本人来到青秀区法院大门口和其他律师、社会公众一起排队等待法院上班。约8点10分法院打开安检通道开始逐一安检放行。约9点10分轮到本人号码到立案窗口递交诉讼材料,窗口法官看了约两分钟(粗略地翻看了一下),就说要留下材料审查。我没有办法,就说“那你留材料审查也可以,请给我出具一份收件回执,你们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按期答复吧”。后该法官说立案窗口不能给任何收件回执,然后在本人的坚持下,该法官就说你要立案回执你就去信访接待室。后该法官叫了一位法警带我到信访接待办公室。这时信访室一位法官接到立案庭打过来的电话,本人猜想应该是叫信访接待法官不要理会我的要求之类的,因为该信访接待法官放下电话就说我是在立案窗口无理纠缠,污蔑我不是来立案的,是故意刁难法官的,我见此情况,觉得该法官不能客观独立地处理及听取我的诉求,也没有要给我收件回执的意思。于是,我就上该法院7楼找纪检组反映问题,后一位带上口罩的纪检工作人员下来接待我,该纪检人员也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出具所收材料的收件回执,在此过程中,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就怀疑我用一直放置在桌子上的手机对他们的不当言行进行了录音,遂要求检查我的手机,我说:“第一,我并没有进行任何录音;第二,即便我录了音,也没有法律禁止,相反,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况且我并没有扰乱你们的任何正常工作秩序;第三,你们要检查我的手机,关系到我的个人隐私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该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无言以对,即叫来一位警号为451183的法警。该法警一到该办公室就说要检查我的手机和私人物品,我把以上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意见耐心地重复了一遍,然后我叫他出示工作证给我看看,该法警说:“我一个堂堂的法警大队教导员,你想让我出示证件我就要出示给你啊?况且你来我们法院办事,凭什么我还要出示证件给你看?”我解释:“如果你不来要求检查我的手机和私人物品,不涉及我的个人隐私权益,我当然不会要求你出示工作证。”后该法警觉得我作为律师,还是要有些依据来对付我,于是就命令其他法警上楼找法律依据。大约一个小时后,法警拿着一本红色的书籍下来给我看,我一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176条的规定,我就说:“这个法律约束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参与人不能录音录像。并没有禁止公民在公共办公场所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况且你们法院也拿不出能够检查我私人通讯工具的任何依据。”这时,该自称是法警大队教导员的法警(警号:451183),又叫手下法警上楼去找法律依据,我一直坐在信访接待办公室等待,又过了很长时间,一法警拿着一份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传真件来,但是我一看,同样规定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得录音录像的相同规定。此时,该法警有些羞恼成怒,走到我面前,说我不配合他们工作,遂叫来几位法警要强行检查我的手机和随身物品,我警觉性地将手机从桌子上收回放在裤袋里,但是该自称是教导员的法警根本不听我再作任何合理的解释,叫来警号为450814的法警还有其他两位法警一拥而上就抢了我的手机,我坐在凳子上本能地用双手护住右边裤袋,他们凶猛粗暴地把我拖下凳子,一个抢我手机,一个使劲把我摔倒在地,并合力抢我手机,拳打脚踢,用脚使劲踩我的手臂和前胸,把我踩在地上,并把我的裤子、衣服全部扯烂,右脚裤管几乎全部撕开完,底裤都露出来了。在此过程中,我呼喊救命,在旁边看热闹的法警就把门关上,抢手机的两法警就使劲勒住我的脖子使我几乎窒息,并用手使劲全力捂住我的嘴巴不让我呼喊求救。后我的手机被他们抢去,他们在争抢我手机过程中,把我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全碎。他们殴打我后,就放开我,抢我手机拿去强行检查了约20-30分钟,但他们并没有发现任何录音录像的记录。我趁他们检查我手机的空档,冲出大门向在大厅的公众出示律师证,说明法院不依法依规办事,还强行扣押检查手机,殴打我本人。这时,殴打我的法警又冲出房间将我强行拖回房间,把门关上,继续言语威胁我。在此过程中,我要求用我的手机将情况通报律师协会和我的家属,他们不同意,叫我不能把事情搞大。最后他们同意我用他们办公室的电话与外界通话,我才有机会通知律协及我的亲戚朋友。等惊魂稍定,才发现全身衣服裤子被扯烂,而且全身多处被他们打伤、抓伤,胸口红肿,上衣还留下他们的脚印。在等待律协到来的过程中,他们一直让法警轮流看管我,不让我走出该办公室,他们还自己拟了一份笔录要求我签字,我粗略一看上面是一些扯烂我衣服表示歉意之类的话,我说等律协的人员到了我再看、再签字,况且这是你们自己做的笔录,没有问过我,我暂时不签字。同时他们再次要求我“不要把事情搞大,对谁都没有好处”。自称为教导员的法警还从楼上拿一条裤子要求我换上,并说“扯烂了你的裤子,表示歉意”。我说:“你们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尤其刚才还那么粗暴强硬,现在就忙表示歉意了?这条裤子我暂时不能换。”后他没办法就离开了。大约中午一点多,广西律协和南宁律协的陆庆标律师、滕黄铁律师等人一行来到法院,该法院林中标院长也一起来到信访接待室了解情况,我把情况一一介绍后,该院长问我:“无论如何,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粗暴执法,损害你的物品并殴打你都是不对的,我向你表示歉意。那么,吴律师你有什么要求?”我说:“现在我也不需要你们领导盲目地道歉,现在我要求把刚才的录音录像当着大家的面播放,并封存所有录像。是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该院长对此要求,开始表示同意,后又以技术人员下班了无法提取封存为由找借口否决了。接近下午两点钟,在律协人员的劝说下,我决定离开法院,因为法院门口有很多朋友饿着肚子在外等待。这时,该院长又再次要求我把裤子换上再走出去,我拒绝:“我个人的裤裆被扯破,我个人被殴打是小事,但是蒙羞的是中国法治,是涉及到全中国律师的尊严的问题,这个事件也是司法为民、依法治国的试金石。我穿着你们法警的衣服走出法院不妥当!”我走出法院大门后,有石民权律师、黄力律师、罗世宏律师、覃臣寿律师等人在等候,后简单吃了一点饭就到广西民族医院挂号检查,排队侯检直到将近下午六点。后接到律所及南宁律协电话来到律所汇报情况到现在。
  本人在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交涉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未大声说话,也没有任何过激言行。以上情况说明如青秀区法院能拿出同步录音录像一一证明,就会真相大白,一切事情就如我以上所述。
  无数关怀和问候的电话未能接听,信息不能一一回复,本人表示真挚的感谢和抱歉!
  说明人:吴良述律师
  2016年6月3日晚
  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青秀区法院官方回应,(引自中国法院网: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2016年6月3日上午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

全文如下:
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许,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到我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鉴于这种情况,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吴良述如对窗口接待有意见可向信访部门反映,而不能滞留立案大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随后吴良述来到我院立案信访室,立案信访室工作人员告知吴良述案件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吴良述不服,后到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我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接访,并与立案庭庭领导对其关于立案问题进行答复,再次告知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我院法警大队报案人员得知吴良述在接访中承认录音录像后,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到信访接待室动员吴良述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经过半小时多的沟通,吴良述仍不配合,我院法警大队教导队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进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车,拉车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见此情形,法警大队教导员立即让法警拿来一条新裤子让吴良述更换,吴良述拒绝更换,也拒绝离开法院,并拨打律协电话,要求律协派人来法院处理。我院工作人员也通知律协派人来协助处理。约12点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律协派人到现场。律协人员到场后,吴良述依然拒绝更换裤子,并将其上衣扣解开。律协人员和我院领导防腐动员一个多小时后,吴良述自愿离开法院,但拒绝更换裤子和扣好上衣,吴良述走出法院大门并在大门前拍照后离开。

随后,南宁市律师协会通报称“调查过程中,青秀区法院领导当面两次向吴律师口头道歉”,并已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承诺将严格履行职责,还原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吴良述律师的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2016年6月3日中午,广西律师协会接到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电话,称其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遭到法警殴打,请求律协予以维权。接到电话后,自治区律协、南宁市律师协会派员专程赶往青秀区法院了解情况。调查过程中,青秀区法院领导当面两次向吴律师口头道歉。事情发生后,自治区律师协会就吴良述事件召开了维权专题会,指示南宁市律师协会负责跟踪维权。南宁市律师协会立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并派员慰问了吴良述律师。南宁市律师协会将严格履行职责,还原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吴良述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将依据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依法依规维权。

此后,吴良述所在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要求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公布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相,对事件中的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当事律师所在律所及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公布监控,(参看:这里与这里。)

事发后当晚,广西省律协和南宁律协均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将查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


参看链接:
吴良述律师的光腿与南宁青秀区法院的雅量
广西青秀区法院涉嫌设局〞伏击〞吴良述律师
广西一律师去法院立案遭殴打 出门成"半裸男"
一个律师超模的诞生


★律师维权


  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10:30左右,广西律师吴良述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未果,却在该院信访室内遭多名法警殴打,裤子被扯破,手机被打坏。对此事件,尽管南宁市律师协会及广西律师协会已经介入维权,但,鉴于事件性质之恶劣,同为律师,为维护律师职业基本之尊严,我们仍决定以个体名义联合发表以下声明,以表达我们对吴律师之关切,表达我们对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相关法官、法警之谴责:
  一、我们认为,法院应立即向社会公布当时、当场的监控录像。
  根据财新网跟踪报道,法院及吴律师对事实的描述存在不一致之处。我们认为,事发场所系法院公共办公所在,法院应当安装有实时监控系统,故此,为恢复事件本来面目,法院有义务、有责任封存当时的监控,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我们不希望法院的监控设备如往常某些事件中一样,也刚好出现故障。
  二、我们认为,有关法警应尽快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依法接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应受到拘留等处罚。
  根据上述财新网系列报道,法院通报亦确认,“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律师现场照片显示其身体显然受到了法警的暴力侵犯。法警没有任何对吴律师进行人身搜查的法律依据及司法手续,即强行以暴力手段对其进行身体搜查,我们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暴力,随意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其性质至少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接受处理。
  三、我们认为,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应立即启动程序,对立案庭法官不依法履行立案义务进行违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根据财新网报道,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显然没有严格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立案,甚至明确拒绝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书面凭证。青秀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有法不依,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必须给予处分,否则,国家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岂不沦为摆设?
  四、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在法院立案及信访接待场所录音录像。
  法院通报反复强调事件起因在于怀疑吴律师在法院立案过程中存在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对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法律只规定在庭审中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对于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处,其明显不属于庭审场所,因此,即使存在私自录音录像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及规定。况且,各方现已查清,吴律师根本没有录音录像。事实证明,法警强行暴力搜查吴律师身体,纯因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疑神疑鬼而引起。
  以上四点,是我们对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法官违法拒绝立案,法警公然暴力殴打、违法搜查律师身体这一严重侵犯律师权益事件的意见。职业律师在法院办案尚且被如此野蛮、残暴之对待,普通民众该当如何?该院如此做派,所谓司法为民,依法治国,岂非笑谈?律师职业权益受到侵害不止一次,但是,这一次我们不会放弃,我们将始终保持对该事件的关注!

  特此声明!

  周泽北京律师 李金星山东律师
  刘志强陕西律师 王万琼成都律师
  毛立新北京律师 王兴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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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署联系人:胡贵云15110266832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b795760102wkrf.html)

★总结


这不是一个个例,也将不会只有律师会遭受这样的处境,如果不能直面真相,不能把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作为评判的依据,政府与百姓的分歧会越来越大,如果不能依法严办滥用权力的人员,国家将不会有长治久安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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