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致人伤害找谁赔偿

  

窨井致人伤害找谁赔偿


  事情经过:郭先生从朋友家出来,经过小区过道,脚踩到一个窨井盖,盖子从中断裂,郭先生小腿下陷,被卡在断裂盖子中间,小腿前端被插出五公分长的伤口,进医院缝了十八针。所幸的是并未伤到骨头。现在是郭先生对于该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该找谁赔偿的问题。郭先生找到傅律师,请本人提供一点法律建议。

  对于这种伤害事故,首先应注意的问题,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而从本事件来说最要紧的就是找到责任主体。因为郭先生所踩的窨井盖是在小区里面,并不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寻找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比较简单了,当地的市政管理部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郭先生带路,本律师到他摔伤的现场查看具体情况,原来踩坏的那一个窨井盖,位置是在一栋商品房下面的院坝里,如果仅凭这一状况,可以得出该商品房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负有该事故的责任,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当时正好有一个打扫清洁的大爷,我便向其了解实情,据称,这个窨井盖下面是排污管道,而该排污管道是从绕过这栋商品房的,而是毗邻的另外两栋房屋的污水池的排污管道。如果是这一情况,那么负有管理该窨井盖的责任人便应当是毗邻的那两栋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后来一打听,那两栋房屋是属于公房,由某房管局下属房管所收取租金的。如此一来,该房管所就应当是负责管理该窨井的责任主体。

  该窨井盖以至于年久腐朽,上面是薄薄一层混凝土,下面是一层钢筋,而钢筋已经锈迹斑斑,这种窨井盖稍微一点重力就容易断裂,安全隐患很大。实际情况可以推断,该井盖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此,我建议郭先生不用去找街道办事处,直接去找房管所理论。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第三条:“落实井盖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井盖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公共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人行天桥、路名牌及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道路规划控制线为准;道路两侧修建有建筑物的,以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城市快速路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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