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律之口:《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修订

防律之口:《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修订

一、2016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变化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署了修订版本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该历经2次修改,本次修改的特色是增加了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制裁。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增加内容: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公开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律师点评


对此次修订的主要特点,下面作简单的分析:

1、加强共产党对律师事务所的领导

新修订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将共产党领导的要求置于办法第一章,增加二条以明确。中国律师事务所自80年代由国家推向市场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蓬勃发展,开始以自给自足方式生存,律师事务所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向正常轨道发展的主要单位有律师行业自治组织,即律师协会,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及事务所的设立与存废起了直接作用。在中国一党执政的国情下,必然要律师事务所作出对党的拥戴,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遵从。

2、加强对律师劳动权益的保护

新修订的《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创造执业的必要条件,对于律师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给予保障。一方面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获得相应报酬与福利并不存在社会问题,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初,必定和律所协商以哪种方式分配劳动报酬,提成制、底薪制或提成加底薪制,一旦协商好了,对于双方来说几乎不会像其它企业内的劳动者,会存在劳动报酬分配纠纷的总是,因此修订办法对于律师劳动报酬的强调没有什么新意。

3、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细化


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在《律师法》与之前的《办法》中均有规定,但是这次修改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合资、独资、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为禁止,但是该规定最后一句为兜底条款,即律师其它经营活动仍然不得从事。

禁止律师事务所开办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是对律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专业化要求产生的,但是对于律师本身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律师法》与《办法》均未禁止。由于经营性活动不好划定界限,在中国存在兼职律师的情形下,禁止律师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现实情况。

4、禁止律师进行违法宣传扩大化


本次修订的《办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律师的嘴进行了严密的限制与监控,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其中对律师限制行为的描述,多处用语不具有确定性,被随意解释扩大的可能性非常大,在中国律师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本就严酷的情形下,新《办法》的第五十条,可谓给律师更增加了一层无形的沉重镣铐。以下举例一点:

《办法》第五十条(二)规定,“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该规定中恶意炒作案件即是一个很模糊的字眼,比如有很多律师喜欢将自己的执业经验写成心得体会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如果这个律师如实撰写故事,但是这个律师人气非常旺,关注的人很多,造成社会关注度很高,引发了大量的转发与评论,这时,如何来认定其是否为恶意炒作案件,又该由谁来认定?这些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被随意扩大定论的可能性非常高。

5、直接赋予公检法国安等机构对律师司法建议

《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是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应有权利,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更能有效的实施公民监督。公检法是律师经常打交道的部门,有了这一条,公检法更不会把律师当回事。

三、参看文章及视频


对于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可谓引起了律师界的震怒,有不少律师以及非律师人士均提出了抗争,不仅要求“废除违宪制定的《办法》”,还要求让司法部吴部长下台。

#、《依法撤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地址1地址2
#、吴夕林律师文章《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恶法为乱邦之先兆》。地址1、地址2
#、刘书庆律师文章《设若dirty-law得到普遍遵守,正义如何安放?》。地址1地址2
#、不具实名的巴图鲁文章《巴图鲁们冒着枪林弹雨给吴部长写信》。地址1、地址2
#、律师党员解家玺文章《因司法部立法事向中央的报告》。地址1、地址2
#、重庆张庭源、何伟律师《就全国168名律师联署撤销司法部出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议书,重庆市律师协会邀请重庆联署律师张庭源、何伟出席听取意见会》。地址1地址2地址3
#、《罢免吴爱英司法部长职务公民监督建议》 地址1地址2
#、《程海律师等发起罢免司法部长吴爱英的签名征集》地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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