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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法院通过司法局要求律师

辽阳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某司法局发函,通过司法局出面,要求辩护律师做好上诉人的工作,配合法院庭审。



这一群犯罪嫌疑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有好几位辩护律师,辽阳中院分别给这几位辩护律师所在当地司法局发函,要求律师给当事人做工作配合法院审理。

是什么原因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法院审理?这是什么逻辑?最主要的是,配合法院审理到底应该怎样配合?

据其中一名辩护律师张海称,在二审庭审中的第二次开庭,犯罪嫌疑人在庭上不配合,出现搅扰,认为法院对他们审理不公,法庭秩序欠佳,而休庭。法院公函中提到:上诉人不配和法庭审理给法院的审理带来极大困扰。代理该案的律师,来自济南、青岛、淄博、泰安、德州、哈尔滨等六七名,均收到了辽宁中院的类似函件。

当事人在庭上违反庭审秩序,法官本身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关处理就可以了。在中国,律师的饭碗,掌控在司法局手上。要让当事人在庭上乖乖听话,直接让律师给当事人做工作不一定达到效果。法官肯定知道律师法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法官便借由司法局的行政权力,来左右律师的行为。就像法官时常受到立法权、行政权和领导的干涉一样,为了达到目的,也学会了这一套手法。

这个目的也并不一定是违法目的,在这个案件中,也许法官仅仅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庭审秩序,使审判程序能得以正常推进下去。但是法官不是可以采取罚款、警告、训诫甚至司法拘留的措施吗?如果违反庭审秩序达到一定程度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的司法独立应当受到尊重,受到严格保护,无论来自何方或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影响、怂恿、威胁或者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这是世界潮流的认可也是法官作为这一职业的天然要求。反过来,从法官本身来讲,既然法制社会给了你如此的地位及司法权力,你只需应当竭力的不偏不倚的适用法律,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是社会法治的毒瘤,是如此的令人厌恶。那么法官借由行政权之手,让律师应该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这不也是破坏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唯一标准吗?这不也是破坏法治建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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