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之死完美官收(多图)

◆ 雷洋之死真相何在 雷洋是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也是中共党员,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工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生前职务是协会生态文明中心主任。他和妻子育有一女儿,出生才一月。事发当日5.7,雷得电去机场接奶奶等人,途中被蹲守的地...

雷洋之死真相何在

雷洋是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也是中共党员,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工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生前职务是协会生态文明中心主任。他和妻子育有一女儿,出生才一月。事发当日5.7,雷得电去机场接奶奶等人,途中被蹲守的地方警员以嫖客身份控制,经几小时的纠缠,雷不幸身亡,当日正好是其结婚纪念日。

雷洋本人:

涉案称提供性服务的女性:

官方通报案件及处理结果

涉案民警称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没有带,对于执法记录的缺失,引发了人们丰富的联想,作为正当执法的过程,没有录像这不符合常理,况且警员称受到雷洋的反抗,在有嫌疑人反抗的状况下,按说更应当有录像记录。

【腾讯新闻】雷洋涉嫖身亡事件:目击者拍摄执法现场曝光 https://youtu.be/tXbTFvYJhUA 



北京检方最终结论(不起诉):
官方言论:
北京检方就雷洋案五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

雷洋亲友说法

  



以下是知乎上案发不久还未被屏的讨论:
雷洋事件不准讨论:
电子五毛:

律师对案件的评论


承办人陈有西律师的言论:

  陈有西:
  【昌平便衣警察已经涉嫌犯罪,须立即列为侦查对象,该局应回避办案,由异地专案组进行调查】
  一早看了腾讯转的人民日报报道的北京警方通报,觉得雷某死亡案办案警察已经涉嫌犯罪。
  1,这个调查通报反而证实了可能系办案中打死的直接冲突起因。
  2,嫖娼即使真实,仍然不是罪犯,中国没有嫖娼罪,也取消了劳教。
  3,有无嫖娼只有行凶嫌疑一方掩盖的说法,死者无言,不排除栽赃涂黑以推卸责任。
  4,嫖娼只可治安拘留,应有治安拘留证才可抓走,便衣执法有无此手续?抓了这个足浴店全体,原始证言可能被统一口径,要防止被诱证簒改。
  5,雷年青健康,意图逃开,几小时死亡,可以排除健康原因猝死和自杀,反抗中被直接打死,用排除法基本可以判断,是查明重点。
  6,足浴店全体被抓,没有依据。只有组织卖淫的可能有罪,全店抓起来,明显是为了统一证词,掩盖真相。200元嫖娼说,完全可能系陷害不真实的,要仔细查明鉴别。
  7,综上,此案必须立即回避掉昌平公安局进行独立侦查,全部原始证据、监控录像、证人应置于其他地区检察院、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控制之下,不只是尸检由第三方进行问题。

陈有西:谁在帮助伪造证据是雷洋案敏感之处


以下图片内容为承办律师陈有西在检方作出不起诉后的回应:
以下内容是网上朋友对雷洋案件的分析(多名执笔者汇总):




雷洋案情爆发已经有近20天,舆论的热潮似乎也已经过去。任何一个公民在与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时候都不应该死得不明不白,尽管检察机关已经展开调查,这与民间的努力应当并行不悖。有鉴于此,笔者以及几个朋友对雷案的前因后果做了一些讨论,并对案发现场做了一些考察,现在与大家分享如下。我们的结论是:由于目前警方的说法漏洞和疑点太多,雷洋案的缘起也许存在另一种可能。
目前已经呈现的信息,存在诸多漏洞和疑点:
1.为什么足疗女在采访中说嫖客穿黑色衣服,而其它所有信息都显示雷洋穿的是白色衣服?
2.为什么足疗女说给嫖客提供的性服务是打飞机,而警察说发现雷洋使用过的避孕套?(当然理论上戴套打飞机也不是不可能,只是有点不合常情)
3.为什么雷洋会在时间很紧的接人路上,匆匆忙忙去嫖妓?
4.雷洋怎么能够在8分钟内完成进店、询价、选人、打飞机、事后处理?而足疗女却说打飞机服务一般是45分钟。
5.为什么警察从来没有公布过雷洋进入足疗店的时间?他们20:40左右赶到现场,雷21:04还在龙锦三街路口,他们应该能够看到雷洋进入足疗店。如此重大的、对警方有利的信息,警方各种自我辩解中却从来没有提及,为什么?
6.为什么“雷洋”67米要走两分多钟?警察说雷洋走出足疗店是21:14,四号摄像头捕捉到雷洋是21:16:50,两个地点之间是67米。正常人走67米大概需要50秒左右,而根据警察说法,当时“雷洋”慌慌张张、走路很快,这种情况下怎么会花两分多钟走67米?
……
从雷洋非正常死亡这一刑案角度看待,他有没有嫖娼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雷洋死在警察控制期间,他怎么死的?我们没有能力揭开雷洋死亡之谜,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雷洋一定没有嫖娼,但是我们相信,关于雷洋为何出现在足疗店附近,存在着嫖娼之外的另一种可能性,并且它看起来似乎更为合理。
下面的分析基于警方发布的监控资料、媒体的公开报道,以及我们自己的现场考察资料,当然还包括一些基于生活常识的推论,我们没有外人不知的特别证据。
警方公布的监控资料表明,一号摄像头显示21:00:34雷洋出现在天鑫家园北门,自西向东行走,二号显示21:02:50出现在霍营东路西边的龙锦苑东四区14号楼附近,三号显示雷洋在9:04:18到达龙锦三街东端北口,四号显示雷洋于21:16:50在足疗店西边67米的位置,随后某个时间他就被警察截停并且发生了后续事件。
图一:监控资料显示的时间线(网络截图)
警察认为,雷洋在出现于三号和四号两个摄像头之间的这12分钟32秒的时间里嫖娼了(下文将表明,如果警方说法成立,那么雷洋应该是在8分钟之内完成嫖娼全过程),我们和许多人一样表示怀疑。
一.雷洋去机场的路线奇怪吗?
1.去机场时间充裕吗?
从前述摄像头资料,以及雷洋家住址天鑫家园x楼的位置推测,雷洋是21:00左右出门,距离接机时间2个半小时。腾讯地图显示,从13号线+机场线,需要95分钟。从天鑫家园到13号霍营站,无论是558、371还是专21(这是本文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班车,下文会详述),都要坐5、6站,预算15分钟。加上一次等公交10分钟时间、等13号线地铁5分钟,等机场线5分钟,即20分钟。加上从家里到车站、从机场线下车到接人路口所需的零碎时间,假设共15分钟。95+15+20+15=145分钟,即两个小时25分钟(这里的计算只能是大致的,因人而异)。可见,2个半小时非常紧张,不容差错和堵车。
这是讨论雷洋案的起点和基础。
图二:腾讯地图显示的从天鑫家园去首都机场的路线和相应时间资料
2.夜间坐558和371方便吗?
按常理,雷洋应该出天鑫家园北门,到路对面(回龙观东大街路北)乘坐558或371去13号线霍营地铁站,然后换机场专线,再到达机场,其中霍营地铁站是他家门口出发去机场最合理路线的必经之站。天鑫家园马路对面有三俩公共汽车,除了371和558之外,还有441,但441不经过霍营地铁,本文不讨论它。
图三:雷洋案的三个重要地点天鑫家园、足疗店、13号线霍营地铁的相对位置
如图所示,霍营地铁在天鑫家园西南方向,天鑫家园门口马路对面就是558、371,但是事发当晚雷洋却出现在了天鑫家园北边的龙锦三街的足疗店附近,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感到困惑、继而认为他很可能是去嫖娼的原因。
但是,很多人有所不知的是,晚上9:00以后,558和371路车次很少。根据我们某晚8—10点的实地考察,来车的间隔时间较长——371是平均20分钟来一趟(最长一次35分钟),558平均15分钟来一趟,专21路在我们考察时段(停运前)明显频次更多——大约7、8分钟就有一班。应该说,558和371都还算是方便的车,即便是晚上,但对于急于赶路、时间完全没有机动性的人来说,这种方便程度可能不够。
3.有没有另外的车呢?
事发现场所处的龙锦三街东段,有一班专21路车,也能到达霍营地铁站,它在这里的站名叫龙锦苑东五区南门,站牌在龙锦三街路北马路牙子上,距涉事足疗店门口的西南方向约10-15米,垂直距离也就10米。
图四:专21路站牌与涉事足疗店的距离(自摄的照片,点图片放大)
4.等车还是换车?
如果雷洋出门时见到对面马路上558和371同时到达,眼睁睁地看到它们走了,那么雷洋很可能因为不愿意再等15分钟,而去专21路,这很合理。一号和二号摄像头都显示雷洋根本没有走上述隔离带豁口,而是直接去龙锦三街,那么最大可能性的解释,就是雷洋要坐另外的车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专21车站在天鑫家园北部,需要绕行,但是绕行时间和距离并不长。从他家门口走到专21路龙锦苑东五区南门站,走得快的话,也就5分钟时间(我们测过这段路的步行时间,与监控资料显示的时间大致相当),与在回龙观东大街路北等371或558相比,并不浪费时间,更何况371到站后,还需要走一段混乱得根本不像正常马路的150米才能进地铁站,而专21路到站后则跟霍营地铁站几乎无缝对接。
简单地说,我们怀疑,看到558、371离开,他可能决定多走5分钟路程,但是少等10分钟车。这是一个并不离奇的简单换算。
5.末班车时间
也就是说,雷洋可能是要坐专21路车去霍营地铁站。但问题是这班车的末班车时间是20:30,从第一站龙锦苑公交场站到达龙锦苑东五区南门站,以20:30以后这个时间点看,行车最多不会超过十分钟。也就是说,20:40以后,这个站应该就没车了。
图五:专21路站牌,末班车时间为20:30(自摄照片)
雷洋是否知道末班车时间?他平时出行坐公交车,当以天鑫家园门口与马路对面的公交车为主,专21路不是常坐车几乎可以肯定。即使雷洋知道末班车时间,只是到达之后一看路牌才豁然想起,也没什么奇怪的……不管因为什么,急于赶路的雷洋因为独辟蹊径而没赶上专21路,我们认为这是普通人的生活常态。
北京的公交车末班车时间很少会设定8:30之类的时间,一般是10点或10:30,专21路因为是专门为龙锦苑一带居民提供上下班高峰时间出行方便才安排的车,所以末班车时间较早,但一个匆忙出行并且并不常坐这班车的人未必会了解这些。
为此,我们认为,雷洋没有在回龙观东大街路北乘车,而是出现在足疗店附近根本不奇怪。雷洋从家天鑫家园19号楼出门之后,直接去龙锦三街,很可能是要去专21路龙锦苑东五区南门站坐车去霍营地铁,站牌就离涉事足疗店门口很近,这可能就是为什么雷洋会在接人途中出现在足疗店附近的原因。
二.赶路的雷洋可能在八分钟内完成嫖娼吗?
图六:雷洋案案发现场相关环境图(由于足疗店和专21路太近,因此图上无法清晰显示距离,基本上是重合状态,另外,为了使得图片简洁一些,我们P掉了一些与本案关系不大的地点,因制图技术业余,所以可能会有诸多纰漏甚至差错)
1.警方没有视频证据证明雷洋走出足疗店
按警方的说法及其公布的资料所显示雷洋行踪,雷洋在21:04:18到21:16:50这12分钟32秒时间里,不但已经从龙锦三街最东头走进足疗店,而且进去嫖娼结束出来后又往西走了67米了,他们至今没有公布雷洋进出足疗店的目击证据,更没有视频证据,但警方却认定雷洋21:14走出足疗店。
2.做完一套“大保健”只需要8分钟?
图七:自三号摄像头到足疗店,根据不同位置起算,约170—180米,步行过来需时约2分钟
如果警方的这个信息是真的,那么意味着雷洋用了大约8分钟的时间,完成了进店、询价、选人、打飞机、事后处理。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足疗女在接受采访时说她提供性服务的人是穿黑衣服的,而事实上雷洋却是穿白衣服的。如果说黑色和灰色容易混淆,黑白两色混淆的概率很低。而且,视频中足浴女是毫不犹豫回答的,不像是记不清楚的样子。
3.走67米要两分多钟?接受性服务却只要8分钟?
雷洋在大约8分钟之内就完成了足疗店一个“大保健”的全过程,而按照足疗女张某的说法,一个“大保健”的时间是45分钟。按雷洋去机场坐公交车的行为,可以推断他是个节俭的人,为什么会浪费200元钱接受只有不到五分之一时间的性服务?
那么警方认为雷洋21:14走出足疗店,而四号摄像头记录的是雷洋21:16:50在足疗店以西67米的位置,这短短的67米距离,普通人50秒钟就能走完,雷洋为什么走了两分钟多?一个刚嫖完娼的人,往往会担心遇到危险,通常会快速离开,而他竟然走得这么慢,更何况,时间已经很紧张,他为什么在这里磨蹭?
一个人在卖淫场所只呆8分钟就浮皮潦草地结束花了200元的服务,却在出来以后磨蹭2分多钟才走了67米,而这个人还是急着去机场接人的,这得多么复杂的逻辑链才能支撑起这个故事?
三.警方截停人过程中的诸多解释不通
图八:从龙锦三街东段路南拍摄的足疗店到雷洋被截停位置的照片,红字标出的三个重要地标,自东向西分别是(从右向左):涉事足疗店、21路站牌、离足疗店67米处(自摄照片,点击图片放大)
1.警察蹲守在哪里?
现在来分析昌平警方通报二里提到的所谓21:14雷洋走出足疗店这个信息。四号摄像头显示21:16:50雷洋在足疗店以西将近67米处。那么警方是在哪个位置蹲守,以至于如此铁板钉钉地说他们看到走出足疗店的人就是雷洋?
再者,警方看到有人走出足疗店,为什么会在至少超过两分多钟以后才截停他?
图九:从雷洋第一次被截停到霍营东路路口(三号摄像头位置)230~240米
2.截停前警察离雷洋有多远?所谓目击靠谱吗?
警方非常快速的赶过来截停雷洋需要花2分多钟时间,这得离得有多远?这么远的距离,又是晚上,带队并且最初截停雷洋的警察邢永瑞还戴眼镜,警方如何保证自己没看错人?他们真的是埋伏在前门,能够直接目击“雷洋”出来的地方吗?还是——不排除一种可能性——他们是埋伏在远处、通过线人获得嫖客出来的信息?后来赶过来的三位协警,按照邢永瑞的说法是在小区里蹲守的,有人走出足疗店这一事实,他们应该不是目击者。
3.走出足疗店的是“黑衣人”还是雷洋?
而这2分多钟时间里,雷洋才走了67米,怎么会是警方眼中行色匆匆呢?我相信警方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撒谎,雷洋确实行色匆匆。问题在于,有可能当时是别的人在这里,并且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消失,而雷洋可能此时正好因为急于赶路而进入警方此前一边看路一边小跑盯人的视线——雷洋悲惨地替黑衣人顶包了。雷洋可能压根儿就没有进出过足疗店,进出足疗店的“黑衣人”早已消失在夜幕中,简单说,警方可能把人跟丢了。
4.雷洋何以行色匆匆?
如果雷洋只是在等车,那么20:40之后专21路在这里就没车了,雷洋发现之后,他会怎么办?以三号摄像头时间推断,雷洋发现没车了至少在21:06之后,而21:06这个时间只是雷洋意识到没车了的最早时间,也就是说一到车站就发现没车了,当然,他也可能走到车站时没有立刻查看站牌,在那儿等了一会儿才看站牌,才发现没车了。
我们认为,雷洋很有可能在站牌往西的50米距离内等着打车,等了几分钟后没车,于是继续慢慢一边往西走,一边回头看有没有车,如此走走停停甚至稍等片刻,所以走得不会很快,直到感觉打不到车了之后才会快速离去——这可能就是邢永瑞说他行色匆匆的时间,很可能他是想去西边的黄平路。
如果是这样,那么从三号摄像头到四号摄像头之间约230~240米的距离,雷洋花了12分钟32秒的时间就得到了解释:他可能在等车,包括在专21路车站等公交车和在这一带等出租车的时间。
结论:雷洋可能只是去坐车
许多事也许本身未必有多复杂,就像雷洋案,他可能只是要去机场接人,并且在途中受到莫名其妙的无妄伤害,以至于不幸死亡。
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公民的违法犯罪需要公权力去证明,在被证明之前必须善意推定为其行为合法;公权力执法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它需要证明自己合法地执法,证明自己合法地对待公民。这是现代法治的常识。
在雷洋案中,在遵循正当程序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有义务以最大的善意推断雷洋5月7日晚案发整个过程中的行为。现在雷洋已经不幸去世,他再也不能为自己说话了,我们活着的人,依然有义务用最大善意推断他的行为,对于他去机场途中发生的这一不幸事件,有义务以最大善意推测所有看似不完全合乎他日常生活习惯的行踪。
如果警方无法提出未经污染的足够证据,并且在证据与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合理的完整逻辑链,同时未经程序正当的司法审查,那么我们活着的人们永远有义务相信雷洋没有嫖娼。警方代表的是公权力,在公权力指控普通公民时,应当拿出确凿的未经污染、经过司法审查的证据,指控或许才能成立。
由于雷洋已经死于警方控制期间,警方已成为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涉嫌凶手,因此,他们在检方介入调查之后,应该就不再有资格单独接触证据,否则即为经过污染的证据;他们也不再有资格单方公布所谓证据,一旦公布,这些未经司法审查的证据,一切有利于他们的都应当重新调查,不利于他们的,在经过正当司法确认之前,民间有权利将其作为有利于雷洋的正常信息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谓“疑点利益归被告”这一刑事司法原则部分运用于评价行政法律事实中。
有鉴于上述对公民理应持有的善意推定原则,以及公权力自证清白原则,我们在相信雷洋未嫖娼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考察和公开资讯相结合的方式,提出雷洋出现在足疗店附近的另一种解释。这个解释的过程看似复杂其实简单,虽然未必可靠,但是,我们依然认为在本报告所设定的诸多生活常理范围内,它很可能是成立的。
我们非常欢迎关心这起案件的朋友们——尤其希望对案件经过有了解的朋友们,能够发布对探求此案真相有价值的信息,无论是补充本报告的内容,还是质疑我们的意见,只要是事实就都是好的。用事实和证据质疑我们的结论,提出有理有据的其他可能性,也是往真相的艰难迈进,同样是我们所希望并且应当认真对待的。在追求真相的道路上,事实本身才是最高的权威,其他任何人都不是;或者,如果确切真相已不可得,程序正义的中立、独立、公正对待各方的调查也是其次的权威。
2016年5月25日
附笔:
本文的分析以及观点不是一个人完成的,而是几个朋友讨论并且实地考察后的可能性结论,我尤其不是思路的主要贡献者,只是执笔人。

网友对雷洋案的分析:

以下内容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智然对雷洋案的分析,很深入精到:
雷洋案涉案警察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嫌疑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智然
轰动法律界的雷洋案在沉寂了几个月之后,昨天又再次掀起了涟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为扑朔迷离的雷洋案作了盖棺定论。可是北京检方这样的结论似乎并不能结束人们对该案的议论,人们的疑惑并没有因此而消除:雷洋真的是嫖娼了吗?涉案警察邢某某等人的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吗?对邢某某等人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适当吗?
雷洋是否真的嫖娼,因为北京检方没有披露证据的细节不得而知。且不说北京检方公布的案件事实是否就是事实真相,各嫌疑人就关键事实所作的口供是否有串供的嫌疑,单就其公布的案件事实来看,要作出涉案警察邢某某等人的行为属情节轻微的认定也的确难以服众。但这些并不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就北京检方公布的案件事实,谈一谈人们并未提及的邢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的罪名——故意伤害(致死)罪。
一、涉案警察邢某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当执法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是违法执行职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而从检方公布的案件事实来看,北京检方的这一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一)邢某某等五人不具备徒手制止雷洋的前提条件
北京检方在回应“为何不起诉雷洋案涉案警察”时指出:“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进行盘查,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该段陈述至少说明了以下两点:
第一、案发时邢某某等人只是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而非发现其有嫖娼行为;
第二、案发地点是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而非雷洋的所谓嫖娼的现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安民警徒手制止的前提条件是:“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怀疑”其有嫖娼行为,而且即使是“怀疑”,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能说从足浴店大门出来便有嫖娼的嫌疑吧?而得出这个结论的前提必须是肯定足浴店就是色情场所,而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公安机关不如一次性铲除所有的足浴店,岂不省事?何苦运动式的突袭呢!另外,根据《规程》的规定,徒手制止的地点应该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而非怀疑嫖娼的足浴店外的“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可见,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实施的徒手制止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前提条件,故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二)邢某某等人的行为,无论从其“徒手”实施的部位和强度来看,均超出了执法的性质和界限
涉案警察邢某某等5人,应该受过专业训练,即便是遭遇激烈反抗,如要制服雷洋,应该不是难事,因为无论从人数上还是体能、搏击的专业程度等方面来看,邢某某等人都占有绝对的优势。按照《规程》的规定,“使用较轻处置措施(应该可以)足以”制服雷洋。然而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却实施了“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脚踩颈面部”以及掌掴行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已经不再是徒手制服的执法行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涉案警察邢某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检方认定的不当执法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是违法执行职务。
二、涉案警察邢某某等人主观上有伤害雷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雷洋死亡的后果
如前所述,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实施的“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脚踩颈面部”以及掌掴等行为,并非出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而是被雷洋反抗行为激怒后采取的一种纯粹的报复性措施,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伤害行为。
首先,主观上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具有伤害的故意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邢某某等人在明知“脚踩膝盖、脚踩颈面部”等行为会造成雷洋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行为,从而“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显然不是简单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而是明显具有伤害雷洋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上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实施了一连串的伤害行为,且造成了雷洋死亡的后果
关于邢某某等人对雷洋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客观地说,部分行为具有制服雷洋的性质,如“手臂围圈颈项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等擒拿行为。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就算这些行为,也属于违法的,因为其违反了《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徒手制止的前提条件,这些行为的性质属不属于故意伤害,有待于商榷。但另外一些行为如:“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脚踩颈面部”以及掌掴等行为,其性质就明显不同了,这些行为怎么也难以与制服的目的联系在一起。《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我想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对嫌疑人的必要的人身保护,以免造成嫌疑人不应有的伤害的目的吧。邢某某等人故意违反《规程》的规定,对雷洋实施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毫无关联的暴力行为,其性质应该属于故意伤害,至于其动机,应该是出于对雷洋所谓的“逃跑”和“激烈反抗”行为的报复。
至于邢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与雷洋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检方的回应则令人十分不解,一方面认为:“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另一方面则认定“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尤其是“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的结论,更是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甚至有人自嘲从今以后再也不能饱食,否则有性命之忧。雷洋饱食何错之有?如果不去对他实施一连串的暴力行为,饱食会影响到他的生命安全吗?至于雷洋的反抗行为,我们只看到有雷洋“激烈反抗”的字眼,但究竟是怎样一种反抗,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想问一句:在一条大街上,在没有任何雷洋违法犯罪的证据的前提下,只是凭借一个没有依据的“怀疑”,面对邢某某等人的一连串暴力行为,雷洋反抗有错吗?我们不去追究暴力行为的责任,反倒去责怪死者的“饱食”和对暴力行为的反抗,岂不是咄咄怪事!实际上关于因果关系问题,尸检报告已经给出了答案:“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结合本案的案情,邢某某等人实施的外在的暴力行为,便是致雷洋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
由此可见,邢某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客观要件,因而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另外,根据检方公布的案件事实,邢某某等人还有犯滥用职权罪的嫌疑。
雷洋案牵动了千千万万的法律人的心,该案注定是要载入我国司法史册的。如果雷洋有冤屈的话,我们不希望其冤沉石底;如果邢某某等人属依法执行职务,我们也不希望他们受到任何冤屈,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人民警察的保护,但我们不会因为需要警察而放纵某些缺乏基本素质的警察胡作非为,去玷污和损害这个本应该值得骄傲的群体。我们希望无论是死去的雷洋,还是活着的邢某某等人,都能得到一个正确、客观的结论,我们期待着雷洋案的真相大白。
法律派注:对于雷洋之死在检方出具了报告后,也有为涉案警员辩护者,由于这种文章不可能被官方屏蔽故未粘出原文,有意了解者请点击链接:雷洋案中邢某玩忽职守罪之辨析
对该文章的相关网友评论见下图:

人大学校等校友对官方通告的抗议

雷洋死亡这个案子,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包括但不限于雷洋原就读学校校友,其它高校人员,律师界人士,政商界人士等。

雷洋案的舆论核爆

 









雷洋案如果发生在境外

如果发生在台湾是什么情况

另一篇文章:[原创]和台湾网友聊雷洋案

如果发生在香港是什么情况

香港律师张元洪:如果雷洋事件发生在香港,会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日前北京一名叫雷洋的男子离家后失联。警方再度回应称确认雷洋涉嫌嫖娼,在被带回审查途中其身体不适,送医后不治。但此解释仍然遭到不少网民质疑其死因及警方的执法方式,包括雷洋身上的伤痕从何而来。那么如果雷洋事件发生在香港,香港是如何处理的呢?
  1.有20类死亡案件,必须报告给死因庭法官处理
  根据香港法律,有20类死亡案件,必须报告给死因庭法官处理,其中就包括:
  1)受官方看管时死亡;
  2)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权力的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死亡;和
  3)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权。
  因此,该类案件在香港,首先就应当报告给死因庭,由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处理。
  2.哪些人应当向死因庭报告呢?
  根据法律,当有上述死亡个案发生后,执行官方看管职责的人,执行看管职责的警务人员和警务处主管以及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必须向死因庭法官报告。
  3.接到报案后,香港死因庭是如何处理的呢?
  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后,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
  1)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检验结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确定,可建议豁免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
  2)若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简述死亡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个别情况发出以下命令:
  A.尸体剖验命令
  B.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
  C.埋葬命令
  D.火葬命令
  3)若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则会命令剖验尸体-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考虑是否须要进行调查;
  4)倘若病理学家建议剖验尸体,而死者家属申请豁免,而又想亲身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陈述,死因裁判官将于内庭会见家属,以便决定是否发出尸剖验命令或批准豁免尸体剖验;
  5)若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死亡个案,则由警方进行,然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提交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审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当然本案中本身涉及警方,定会命令其它警方或专门机构接管案件,以防利益冲突);死因裁判官亦可发出命令,搜查与死亡个案有关的证据;
  6)根据法律,在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和在可疑情况下死亡的情况下,死因裁判官一般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审理,传唤所有相关证人出庭试图找到死亡原因。本案通常会展开陪审团聆讯数日以找到死亡原因。
  4.死因裁判官研讯后,通常会得出如下死亡原因报告公开发布:
  A.死于自然原因比如例如癌症或心脏病发;
  B.自杀比如跳楼
  C.意外意料之外或偶发的事件导致死亡,比如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时失足
  D.死于不幸比如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E.存疑裁决证据不足,除??“存疑裁决??”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F.非法被杀比如死者死于谋杀或误杀。
  等等一共12种死因报告。这些报告出来后,如果死因存疑,或非法被杀,警方就会跟进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本案由于利益冲突,也许会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
  显然,香港处理的方式就是程序非常公开透明,由具有公信力的独立公证的法院来处理,至于结果即使家属有可能不满意,但目前的程序只能这样,家属也会接受。
  欣慰的是,目前北京警方已征得家属同意,将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验尸,而且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希望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如果发生在美国是什么情况

从5月7日雷洋事件发生到现在已经十余日,关于雷洋是否嫖娼以及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仍是个谜,有待北京检方做出最后的调查结果。
  而围绕雷洋事件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仍在舆论上不断被解读和争论。很多人也许会问,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是怎样的过程和结果。日前,界面新闻分别采访了一位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华盛顿蒋和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刘蔚然律师。针对相关问题,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刘汝忠也接受了界面新闻的采访。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下,单纯做出这种假设和对比似乎价值不大,但是在中国目前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多了解些美国司法体系中警权如何规范、在警察执法中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多少对我们认识雷洋案以及围绕该案所引发的争论会有现实意义。
  警察合法的盘查和审问程序是什么样的?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对界面新闻表示,在纽约市,警察进行盘查的合理程序应该是在盘查或审讯前出示证件。对此,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内地警方也并未强制性要求盘查过程中需要穿警服,但出示证件是必须的。
  上述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介绍说,在盘查或者审讯时,美国警察都会事先告知嫌疑人自己的合法权利,即“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也就是人们在美剧中常见的那一段陈述: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受审问时你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却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有的州,比如弗吉尼亚州,还会加上一句:You can decide at any time from this moment on to terminate the interview and exercise these rights.(你可以在从此刻开始的任何时间拒绝回答问题并实行以上权利。)
  根据维基百科解释,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Rights),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产生源于1963年亚利桑那州女子米兰达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事件。
  资料显示,米兰达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ACLU)接受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米兰达警告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因为这项警告确保了被关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不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
  那么中国有没有这种类似的在审讯过程中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呢?刘汝忠对界面新闻介绍,相比米兰达警告,内地虽然有类似的嫌疑人要求律师到场的权利,但并没有沉默权。
  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身着便衣抓捕?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指出,即使是在美国,如果嫌疑人犯罪行为基本可以确定的情况下,MirandaRights并不需要被当场提出。如果警察在犯罪现场当场目击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制服罪犯,再出示证件。
  在中国,在警察实务中,警察抓捕嫖娼时一般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不宜着装的情形”执法。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因为便衣抓捕是截然不同的情形,在雷洋案当中,在这种扫黄打非的情境下,有人举报,因此便衣突袭。穿便衣还是警服实际上并不是问题所在,只要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身份证明,在程序上并没有非常大的瑕疵。
  刘汝忠还介绍,便衣抓捕一般是在掌握一定证据,同时又不想让嫌疑人提前发现的情况下的抓捕方式。他分析,雷洋案件中,虽然嫖娼行为算违法但不算犯罪行为,但从一开始盘问发展到抓捕,雷洋的逃跑行为可能是直接导火索。
  在美国东海岸居住长达23年的刘蔚然律师表示,曾在纽约中央公园里亲眼目睹过便衣抓捕的过程。在去年,纽约还出现过纽约警察便衣抓捕抓错嫌犯的案例。
  刘蔚然也提供了这样一起案例:据BBC新闻网2015年10月8日文章报道,网球明星JamesBlake在曼哈顿被便衣警察误认成嫌疑犯,公开的事件视频中,James被两名警察扑倒并压制在地面上。事后,案件审查委员判定涉案警察JamesFrascatore“过度暴力”(excessiveforce),判定另一名涉案侦查员DanielHerzog滥用职权。警局在事后也公开道歉。
  如何防范过度执法?刘蔚然律师和刘汝忠律师都对界面新闻分析,无论是中国的还是美国的法律条文里面,都没有哪条法律详细规定了什么才算“过度执法”。因为显然在不同的案例当中,不仅嫌疑人反抗程度不一样,嫌疑人突然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的细节和原因都有所不同。
  刘蔚然认为如果对警察行业行为要求标准太高,也会不利于社会稳定。
  但是美国很多城市在执法过程中的肢体冲突方式方面,显然有更严格的要求。
  刘蔚然提到了2014年引起全美抗议的在StatenIsland发生的拒捕案件,案件中,因为纽约警方使用了不适当的控制嫌疑人EricGarner的方式,也就是报道中提到的“chockholdarrest”(从嫌疑人后方勒住脖子将其制服),涉案警察DanielPantaleo因此被没收了手枪和警徽。虽然DanielPantaleo最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美国政府最终赔付给Garner家人590万美金的罚款,甚至涉案医护人员也被停职检查。
  Chokehold姿势在执法事件中屡屡造成窒息死亡,因此于1980年被洛杉矶警方禁止。不久类似规定被扩散到了全美警局,1990年代初期被广泛实行。
  对此,刘汝忠律师表示,内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确实没有细化到具体的手势规范,只会规定警棍电棒之类器具的使用场合。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条法律主要规范对象是警械和武器,并没有规范执法过程中具体的手势动作。
  在这类执法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中,嫌疑人家属能否向政府索赔呢?
  刘蔚然分析,在美国的这些因为嫌疑人拒捕甚至抗警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里面,无论造成的伤亡事件中警局是否有操作不当的行为,家属们很多时候都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美国政府的赔偿金。因为民事诉讼在证据上的要求相对比较低,警察属于政府雇员,因此就能拿到相应赔偿。
  “但一旦发生这种意外事件,造成全国性舆情,大陪审团会介入调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案件细节和执法过程细节,给全国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刘蔚然说,刚才提到的EricGarner死亡案中,死者家属获得纽约市政府590万美金的赔偿;2013年发生的VachelHoward死亡案中,死者家属也获得了洛杉矶政府285万元的赔偿。
  那么内地有没有相应制度可以保证雷洋家属获得赔偿呢?按照刘汝忠律师的说法,只有在确定警方执法过程中确实有人为失误导致嫌疑人伤亡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法定的国家赔偿。
  刘汝忠还分析称,一般来说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承担责任的也不会是警察个人,而是公安局;除非警察有犯罪行为,比如打人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个人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记录仪的必要性在雷洋事件的讨论中,很多人提到了执法记录仪,对此,三位被采访人均表示,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执法记录仪都并没有普及。此外,无论是内地刑警还是纽约刑警,都没有被强制性要求佩戴执法过程录制设备。
  刘蔚然介绍,美国2014年发生的Ferguson市枪击案是个转折点。
  此案于2014年8月9日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弗格森。18岁的非裔美国青年MichaelBrown在未携带武器的情况下,遭到28岁的白人警员DarrenWilson射杀。便利店监控录像显示他确实抢劫了一盒雪茄。但布朗并未携带武器,且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在被射杀前他仅与警员接触了不到3分钟。和雷洋事件非常类似的是,警局给出的报告缺乏关键细节,同时因为Ferguson地区的警车没有使用仪表板摄影机,因此,案发时没能留下视频。
  刘蔚然介绍,美国2014年Ferguson市枪击案发生后,美国多地开始提倡普及警察系统使用微型相机,以记录盘查或抓捕过程,确保执法程序的合理性。然而,微型相机的普及需要很高的成本费用。
  根据华尔街日报2016年3月7日文章“AfterFerguson,CitiesFaceaBody-CamDilemma”报道,很多城市警局原先的配备相机的计划因为昂贵的费用搁浅。Ferguson案件之后,很多城市陷入了对微型相机需求的困境。文章称,对美国警方来说,公民们对警方进行监督的要求日益强烈,佩戴微型相机就是对这种诉求的回应。警察们可以通过在制服上佩戴微型相机来记录逮捕、交通盘查和其他执法行为的过程。

另一篇文章:雷洋案可能发生在美国吗?

涉案警员方言论

涉案警员家属言论

  2016年6月1日。对于我和我的家庭来说,刻骨铭心。在儿童节这天,邢永瑞被检察机关带走,至今未归。这些天来,我和年迈的公婆,幼小不懂事的孩子,相依为命,大人以泪洗面,孩子满眼迷茫,我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
近日网上流传的大量信息,使原本孤立无依的家庭和家人更加害怕,我不明白,为什么我的丈夫依法执行公务,却被舆论贴上了“恶警”的标签?为什么雷洋的家属,可以在法外请鉴定专家到场参与鉴定,而邢永瑞和我们却连个通知都没接到?现在我丈夫失去自由已经一个月,我居然无法知道,我丈夫到底为什么被羁押?我想请教检察机关几个问题。
一.在死因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邢永瑞等五人,因什么被指控涉嫌犯罪?
邢永瑞被带走,检察机关公开说,已经通知家属,家属并没有接到通知,更不知道有什么罪名。罪名也是家属聘请了律师之后,律师向检察机关再三询问,检察机关才告知的。检察机关除了告知罪名之外,还应该应律师的合法要求,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而至今,在律师的要求下,检察机关仍语焉不详,不告知邢永瑞到底因什么犯罪事实而被立案、被羁押。相关法律文件说,检察机关应该告知律师当时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但遗憾的是,到现在,家属和律师,都不知道,邢永瑞是什么原因被抓的?雷洋家属可以说,在死因未出来之前,雷洋不明不白地死,我们一样,也是不明不白的,我丈夫被抓走了。虽然公众以为警察是强势群体,但,面对检察机关的强势,个体警察,又是弱势。国家法律是明确的,最高检的规定也是明确的,那么为什么检察机关可以不遵守呢?雷洋家属有怀疑,我们也一样怀疑,邢永瑞等警察,是不是检察机关用来平息民愤的工具?
一名警察,到底是不是可以依法盘查涉嫌违法的人?盘查过程中嫌疑人逃跑并激烈反抗,该不该依法采取约束手段?没有人愿意发生嫌疑人死亡的结果,毕竟生命非常宝贵。但发生了死亡事件,就必然要归咎于警察执法吗?如果这样客观归咎,而不依据死亡原因,执法中的突发具体情形,那么,以后别的警察如何执法?毕竟警察执法是冲在最危险的第一线,这让整个警察群体,情何以堪?相关法律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立案,现在检察机关立案这么久了,难道连一点犯罪事实都没有查明吗?是没有查明,还是不愿告诉律师?为什么不愿意告诉有关案情?我们作为家属,实在是难以理解?
二.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违法,对邢永瑞等民警不公。
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机关,暂不说鉴定机构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雷洋家属的意见,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法外允许雷洋家属聘请专家,依据何在?法律规定只有家属可以参加,但并没有规定家属可以另外委托鉴定专家。另外,采取强制措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见到律师也不肯依法告知案件有关情况。一味强调案件特殊,就算最特殊的案件,也必须依法办理。不能因为雷洋案舆论关注,民怨很大,而采取法外手段。邢永瑞是一名警察,他看上去有警察的威严,但也有警察的苦累,经常加班,照顾不了孩子,日常压力很大。同时。他也是一个父亲,一个儿子,一个丈夫,他出生在甘肃农村,父母含辛茹苦地供养他上学,由于家境贫寒,他靠打工才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后被分配到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工作后,他叉用自己不高的工资资助弟弟妹妹上了大学。十年来,没日没夜的工作,他付出很多。和很多普普通通的警察一样。他并没有那么高大上,但也不是有些舆论抹黑的坏警察,他和其他普通警察一样,是维护社会安定长城上的一块砖,对检察机关来说。这块砖或许可以随便搬,但对我们五个家庭来说,就是天塌了。我们尊重法律,如果邢永瑞真的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办案,我们一定认,也必须认,但如果那他们这块砖。当舆论风波的替罪羊,我们不认,也绝不会服气。一个家虽然弱小,但一口气,我们会坚持。
我丈夫被带走已经30天,我作为妻子,我深知他是一个秉公执法的警察,虽然普通,但他热爱工作。他被带走,我只能顶上,无论我的内心承受多大的痛苦和压力,我都会强忍悲伤和泪水,照顾好年迈的公婆,教育好年幼的孩子。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恳请检察机关能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法保障邢永瑞本人、辩护律师、我们家属的合法权益,不要借普通警察的自由,去平息汹涌舆论的压力,否则,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以夺志,我会用行动乃至自己的生命去还我丈夫的清白。
邢永瑞妻子王轩2016年6月30日……来源

又见所谓西方势力的论调

文章标题及链接:西方摧毁中国警察险恶图谋曝光!国人当警醒!
此原文请点击链接看,未被屏,对于其评论粘贴在此:
  评论一:作为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应该怀有着一颗正义的良心,多问问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不找问题的症结在哪儿,一味地讳疾忌医昧着良知地责问别人的不是,这其实真有推共产主义墙的嫌疑,其手法且相当阴暗和老辣!!
评论二:睁开眼睛到群众中看看去吧,别以为多识了几个字就以为高人一等可以闭门造车了,“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是至理名言,还是你醒醒吧!
你所关心的应该是,代替人民维持秩序的警察从何时、又是如何使老百姓走到了他们的对立面?从何时、为什么他们成了为少数人维稳的暴力机构?
评论三:将人民赋予的合法暴利,本应是针对奸商、贪官、先富者为富不仁的张狂,而不是对准讨薪者、被强拆者、上访者的弱势群体。当人民警察为了特色们摇旗呐喊、保驾护航时,为了特色们继续鱼肉百姓、强取豪夺而战阵助威时,你所说的别人在抹黑为虎作伥的警察时,会有多少人相信呢???
评论四:王文军呢?也别人在抹黑警察?

高额赔偿抚恤金

涉案家属及律师告知

【家属来讯】:陈律师,您好,下午您的电话我没有接到,刚才,又收到了龚律师给我转发的信息,谢谢您在现在,还毫无保留地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意见。对我们一家人来说,您是在我们最无助的时候扶我们起来的恩人,对我自己,您几乎是我见过的最正直勇敢、富有智慧、专注于工作的一个偶像。很抱歉,由于我们自己的原因,压力太大,漫长的诉讼耗费的心力,超出我们尤其是两位老人的承受范围,所以我们已经商议协调,放弃所有诉讼。

陈有西声明:【雷洋家属决定放弃诉讼】昨天下午,雷洋家属来讯告知,放弃全部诉讼行动,撤回并解除对原委托律师的委托,收回准备新委托的律师的全部委托书。对全体代理律师半年多来的无私帮助和工作,真诚表示感谢。家属与责任方的协调和解,我们没有参加,不知内情,对协议内容亦不了解。雷洋案就此了结。我们律师充分理解家属的处境,并尊重其所有决定。即日起停止所有相关本案的代理工作。

ncstc:雷洋案的2000万一套房高额封口费,会被写入历史的。这是政府按闹分配,按校友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个屁。这让每天辛辛苦苦努力工作的人寒心,毕竟嫖娼分子的意外死亡可以获得他们一辈子都挣不够的薪水。

网友言论

烟花现三月:律师陈有西称,雷洋案件开创了赔偿金的最高纪录,还称五名警察被逮捕已是突破,案件也导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对公安执法的大整顿。

网友其它评论

@贾泽生律师
今天北京检察对雷洋案的权威发布,终于扯下了依法治国的最后一块遮羞布。还是出乎了我的意料,万万没想到官家竟然敢裸奔。//@深圳朱律师:不算太出乎意料吧
雷洋案令人瞠目结舌的结果,对所有正直法律人信仰的摧毁程度,怎么形容都不为过,可以彻底死心了!
雷案发展到今天,早已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博弈。应了那句话: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耍流氓。法律问题本案并不十分复杂,稍具刑事法律水平的人均能分情此案的是非轻重。但上升到政治高度,下作到流氓手段,就不是法律水平高低的人所能解决了,首先需要的是法律人的担当与勇气,甚至某种程度的牺牲。
北京检方的做法,违反的不止是法律,而是常识。他们之所以敢这样冒天下之大不韪处理雷案,其目的就是保护犯罪的警察,快到斩乱麻,彻底掩盖真相,不让雷案在法庭上大白于天下,不让民众的怀疑变成法庭审理的事实。你律师手里掌握的证据再多,也只能望洋兴叹。如果开庭审理,几个警察可能面临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的重罪。所以,发布前三天,就封杀了代理律师和家属的微博,发布之后,又关闭了所有该案的评论。尽一切可能,不择手段,让真相永远胎死腹中。
lei案带来的后果,愈想愈恐怖,实际上等于诏告尔等平头百姓,在这块土地上,以后我家警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若不服,死了白死。
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就雷案发表评论说:“如果我们不相信检察院的通报,那我们还能相信谁?”看后哭笑不得,此话彰显了胡主编对法律的无知。如其说法成立,在中国,法院与律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全国人大还得应改《刑诉法》,取消公检法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取消律师辩护制度,相信检察机关可以独立办好所有刑事案件。
雷案,之所以引起全社会如此大的关注,是因为他涉及到你我每个人没有恐惧的自由的权利。一个大活人,路过了一下足浴店,好好的就没了。警察涉及种种犯罪行为,但人都死了,检察机关居然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但凡精神正常的人,无论如何不会得出这样有悖天理、法条的结论。但这个结论就出来了,还堂而皇之的权威发布,还不允许任何人评论。你我如何能不恐惧?
雷家属与北京有关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有权知道赔偿金额的多少,更有权知道赔偿款出自何处。这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也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
【摆平了事件,摆不平民心】在巨额赔偿的利诱与种种压力的威逼下,雷家属放弃诉讼,选择了妥协。事件表面看似平息了。但这样暗箱操弄,置法律以不顾的处理手法,对执政者信誉的负面影响,对中国法治的破坏程度是难以估量的。
卡列宁的微笑001:我国朝廷热衷于民粹政治,并不次于川普。搞民粹的方式,除了在边境冲突上做文章,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外,就是利用道德保守主义,投入不成比例的资源大抓吸毒嫖娼赌博。没想到,抓嫖抓出个雷洋案,可能让民粹操作破功,并且打击警察的积极性。所以雷洋案必须软硬兼施快速处理,就是基于上述大背景。

随便聊1981:
1、这要是发生在中国,非被公检法联手弄成防卫过当罪不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2、雷洋案说明,中国法律已经全部垃圾化。以后街上碰瓷的那些人,都会找公安碰瓷了。警察执法,困难重重,执法环境极其严峻。
3、目前的法律并不能保护真正守法的,如果采取陪审团制度,让民众定性雷洋案,雷洋暴力抗法肯定是按倒霉处理的。但是,让法官、法院定性,就会带来社会矛盾,甚至官民冲突。应根本改变审判体制,建立真正的陪审团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权力予以限制,进行适当分权,由民众定性,裁量权分离,以体现司法、法律的人民性。当然,还要大力修改现有的法律。
(在美中国留学生枪击入室劫匪 一人被击毙两人逃跑_网易新闻 )

中央党校@蔡霞教授的留言:向所有为雷阳案努力的律师们、人大校友们致敬!雷阳案目前这结局,彻底粉碎了权力残存的最后一点点公信力,粉碎了所有正义之人的最后一点善良的幻想与希望。从此以后,人心将与权力彻底分道扬镳,中国人的老话:先礼而后兵。此后的局势走向,和平之路将极为渺茫。寒冬冰封,大概不可能是春风化了的,而将是地火融了的!让我们在历史的隧道里共同坚守我们内心的亮光!

Max杜向东/2016-12-31:
今天早饭时,与家里两位就职于法院和检察院的亲戚讨论到雷洋案。从另外一个角度的解读,也是一种解读与启发。首先,我们先不谈别的,想象是在美国,5位警察叫住一位从发廊中出来的行人,需要盘查身份,而这位行人开始奔跑,试图逃避,那么会怎样?其次,在被逮住时奋力反抗,在许多公知所描绘的美国又会怎样?
如果不是丰台区如此的判决,而是另一种判决,我们的警察将来如何执法?社会治安如何保障?每个公民都可以反抗警察的执法工作,那这个国家的秩序如何维护?
在想象一下,当时的雷洋不反抗而是配合盘查。事情会是这样吗?

赔偿后的延续

前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谢韬女儿谢小玲,就雷洋事件官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向几大部门发出<公开信>,对于公开信的联署,他们提供了1个(电子)邮箱,在1天之内就已经有1500个中国公民的签名。刚刚接到的消息,接受签名的这个邮箱已经被人破坏掉了。《公开信》内容:

《公开信》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
  你们好!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作为共和国公民,我们对雷洋案的司法处理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_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上述解释,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明显符合(一)、(三)两个情形。至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即便定性准确,但是怎么可以「依法不起诉」?这分明就是违法不起诉,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然亵渎!
  我们坚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检察院,对丰台检察院挑衅两高的权威解释、破坏法制的行为,立刻进行干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被枉法者假借执法之名公然践踏和肆意侵犯!真正做到立法为民,依法治国。
  如果我们的理解有误,敬请释疑!
  2016.12.29

给习近平的公开信:


律师请求政府公开雷洋案赔偿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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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参看其它相关文章:


官方言论:
新华社评雷洋案:权威发布不能落在舆情后面
检察机关对“雷某”案的定性符合刑法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将严肃处理5名“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
雷洋事件,先停止舆论审判
雷洋案尸检结果公布发现社会已经悄然改变?
雷洋案,你的疑惑都在这里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北京检方就雷洋案五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_凤凰财经
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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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 雷洋时代是个什么时代?|东网
首发:雷洋案 警方造假最新穿帮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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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能走多远-墙外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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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最新消息:涉案5警免诉引众怒媒体闭评微博禁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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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的七寸证据在这!
张海宝:有些话,不知当讲不当讲
黎阳:雷洋案的要害在案外
转发雷洋案背后的法与理
香港律师张元洪:如果雷洋事件发生在香港,会如何处理呢?
[原创]和台湾网友聊雷洋案
假如雷洋案发生在美国哪些执法细节与我们不同?
雷洋案可能发生在美国吗?
如果雷洋在美国遭遇警察又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怎样?或许他不会死
心理学问答:“嫖娼”在道德上到底有多“恶”?
“雷洋案”国家赔偿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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