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

网民花29元人民币即可以在一个名为“您的人生黑匣子-网络遗嘱”的网站上获得一个保管箱,可以将财务信息、遗嘱、未完成的愿望、生活足迹记录在上面,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他们可以将你的信息传递出来。

可能是马航事故让这个网站火了一把,生命突然的消逝可以说是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悲哀,有不少网络年青达人嘅叹青春之短暂、生命之无常,遂将自己的一些私密,包括个人在网上的应用的账户及密码、想对别人说的悄悄话这些储存在该网站上。可能是因这一次马航事故,该网站特意说明可以在上面记录下自己的遗嘱,名为“网络遗嘱”。据我查询,它的whois信息,yizhu.cn注册于2008年10月8日,但网络遗嘱应当是在此次马航事故才特别受到了关注,不少媒体对它进行了报道,相关人员作了分析,有从法律角度的,也有从社会伦理角度的。大家热衷讨论的是:网络上所谓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当然有不少法律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是从继承法角度提出的意见。法律派律师从网站看到这个话题,查看了一些报道,与相关的两部法律,遂也提出自己的意见。

我国关于遗嘱的法律主要是《继承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几种遗嘱存在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录音遗嘱属于视听资料,口头遗嘱需要见证人才能体现,另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都以文本形式体现。

下面我只讨论以电子文本形式于互联网上体现出来所谓网络遗嘱的效力问题。上述公证自书代书遗嘱是由文字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网络上的“遗嘱”也是以文本形式体现出来的撰文者的意思表示,单从文字本身的功能上来说,对个人的意思表示的呈现,纸质上的与网络上的完全是一样的效果。

文本对行为人的意思体现,从法律角度讲,需要行为人对文本进行签字盖章,如果不被行为人签字(捺印)盖章,就不是一个法律行为,无论该文本如何精确的反映了其真实的想法,都不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列明的遗嘱形式中不包括“网络遗嘱”,但不能仅以此推理来否定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立法时期,法律并未对电子数据作出界定,后来2004年我国颁布《电子签名法》针对日益繁荣起来的电商交易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签名问题。到201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才规定“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

现在来讨论电子文本的法律效力问题,据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遗嘱是一个法律行为,一个法律行为的生效,须要满足几个要件:行为人之行为能力的健全、行为指向之标的适当、行为人意思表示健全。对于网络遗嘱来说,关键瑕疵就是撰写者的意思表示不健全。有些人可能要说,我在里面写得非常清楚:我床底下的存钱罐里的三百个硬币要给谁用,我房子后面的菜地里埋了十年的女儿红要给谁喝,我的身体器官又怎么处理等等,而且那篇文章末尾也落上了我的真实姓名与年月日,明明白白的,怎么是意思表示不健全?

如果在“您的人生黑匣子-网络遗嘱”上所撰写的“遗嘱”符合
《电子签名法》
第13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是可以有电子签名效果的,查该网站对用户信息安全的说明,主要确保用户信息不被他人掌握,包括登录信息、保存的数据;其主要功能是信息的储存。其说明中提到一项功能为CA数字认证防火墙,假设该网站储存的内容能通过CA数字认证,同时符合《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其它要件,是可以有法律认可的签名效果的。因为本律师未在该网站上购买保管箱,因此对于在里面如何体现内容,并不过多分析。

但作为网络遗嘱来说,
《电子签名法》
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网络遗嘱无法律效力并不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该网站明确表示,“该网站本身不提供订立遗嘱功能,只是一个备份和传递的工具”,其CEO李佳也说过:人生万一在遇到紧急情况之下,是来不及做很多要做的事,这个网站实际上是让大家预先为自己留下一些濒临死亡时应该留下的东西,让人生少一些遗憾,其实出发点是蛮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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